(2017)皖029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宏生与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调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生,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孙宏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占宝,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宏生与被执行人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一案中,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500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信息,查控系统显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皖B094**号奥铃牌H22型汽车,已被我院查封,但查询不该车下落。被执行人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经开区长江路东侧、衡山路北侧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芜开(工)国用(2014)第0**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续封裁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申报财产,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生审判员 黄晶晶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宇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