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某某人民法院与王春礼罚金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185号之一某某人民法院,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西路55号。被执行人王春礼,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执行(2014)太刑初字第00012刑事判决书某某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春礼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春礼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春礼名下车牌号为辽Pxxx**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