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白迎厚与叶文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迎厚,叶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476号原告:白迎厚,男,67岁,汉族,山西省兴县人,无业,住二连浩特市。被告:叶文学,男,41岁,汉族,二连浩特市天利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迎厚与被告叶文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迎厚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侯向东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乌日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