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孝福诉孟潞义、孟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孝福,孟潞义,孟红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416号原告:牛孝福,男,汉族。被告:孟潞义,男。被告:孟红兵,男。原告牛孝福与被告孟潞义、孟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手续时,未能找到被告。经询问原告,其也不清楚被告现具体住址及其它联系方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不能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据,导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孝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退还原告牛孝福8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悦珂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