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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伍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伍新生,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现住湖南省祁阳县。申执行人:黄和国,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伍新生与被执行人黄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终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黄和国给付申请执行人伍新生赔偿款13129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及家中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