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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地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地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地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杏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寿阳县解愁乡红花堙村。法定代表人张书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地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寿商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此案。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地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案款753820元,已给付89452元,剩余案款664368元被执行人承诺从2017年7月起每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地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案款100000元,至2017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地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放弃案件受理费72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要。执行费9938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