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吕垚莎与石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垚莎,石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吕垚莎,女,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邵县。被执行人石高明,男,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地址新邵县。吕垚莎与石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5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高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吕垚莎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高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吕垚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石高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垚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