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夏保国与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保国,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73号申请人:夏保国,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93138627,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品石膏工业园满兴大街与104国道交叉口西南角。申请人夏保国与被申请人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对徐盐高铁中水四局享有的债权(工程款)1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保国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徐盐高铁中水四局享有的债权(工程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