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国强滥用职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国强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772号罪犯宋国强,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杭余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国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宋国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浙杭刑终字第57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楼某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陆科、孟某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宋国强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宋国强予以减刑八个月。建议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和罪犯本人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2016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宋国强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国强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华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