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甲,男。被执行人李某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6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