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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1等五人骗取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1,马某某,李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终46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住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1,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第八师一二一团。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5月1日出生,住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1、马某某、刘某、李某、谢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兵9001刑初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某1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马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被告人谢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六、责令被告人刘某1、马某某、刘某向被害单位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退赔赃款人民币283975.92元。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原审被告人刘某1、马某某、李某、谢某某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撤回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刑初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蒙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