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8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光辉与张叶善、陈东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辉,张叶善,陈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832号申请人胡光辉,男性,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叶善,男性,1944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陈东波,男性,1987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胡光辉与张叶善、陈东波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