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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66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北街一巷2号工行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60478608D。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国际广场楼盘土地尚未合宗,无法关联房地数据,暂不具备办理不动产证的条件;申请人要求给付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变现暂不能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黎 弦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