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治军与张孔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军,张孔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军,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住固原市。被执行人张孔学,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海原县人,初中文化,住固原市。申请执行人王治军与被执行人张孔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初3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治军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全部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股票等信息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张孔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南城路新街口B区10-4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户籍,因执行标的较小,评估拍卖明显超标的。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虽经本院多次执行,但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