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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日照市东港区芳雅动感地带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日照市东港区芳雅动感地带音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5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东港区芳雅动感地带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56号,注册号:371102600305699。经营者:田亚,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显峰,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芳雅动感地带音乐会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鲁1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鲁民终2316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鲁1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芳雅动感地带音乐会所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山世增人民陪审员  张祥国人民陪审员  吕象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