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思峰,孙荣梅,邢德民,毕思美,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锋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毕思峰。被执行人:孙荣梅。被执行人:邢德民。被执行人:毕思美。被执行人: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锋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思峰、孙荣梅、邢德民、毕思美、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锋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