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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西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西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499号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法定代表人:赵文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西臣,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辽阳市。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西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我公司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阳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