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陈、管维松与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管维松,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629号原告:王陈,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原告:管维松,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晖,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宝相寺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34356840Q法定代表人:王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东,系该公司副经理。关于原告王陈、管维松与被告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陈、管维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陈、管维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陈、管维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陈、管维松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欣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