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陶然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然,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836号原告:陶然,。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阳区文化路91号。法定代表人:邹国发,该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齐芳梅,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然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陶然负担。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