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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延吉市华辉大理石经销部与延边乾元翔宇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华辉大理石经销部,延边乾元翔宇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542号原告:延吉市华辉大理石经销部,住所:延吉市昌盛街。法定代表人:张文彬,该经销部经理。被告:延边乾元翔宇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华辉大理石经销部诉被告延边乾元翔宇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华辉大理石经销部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华辉大理石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华辉大理石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延吉市华辉大理石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风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