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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余金华、柳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华,柳涛,周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余金华,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柳涛,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周洪玲,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2016)鲁0102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金华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金华与被执行人柳涛、周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2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梦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