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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与孙建立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孙建立,韩会贤,孙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伟,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建立,男,1967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韩会贤,女,1968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孙振海,男,1964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与孙建立、韩会贤、孙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相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