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常全与被执行人宫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常全,宫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常全,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宫德军,住所地隆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常全与被执行人宫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宫德军名下有冀HU33**号别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宫德军所有的冀HU33**号别克小型轿车一辆扣押至隆化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