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3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凌夫吉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海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夫吉,张海英,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33235号原告:凌夫吉,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凌大军,男,原告之子。被告:张海英,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凤起,男,该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吕圣纪,男,该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原告凌夫吉诉被告张海英、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夫吉的委托代理人凌大军,被告张海英,被告链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凤起、吕圣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夫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原告修缮房屋期间在外的住宿费10540元;2、两被告连带赔偿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31999元;3、两被告承担全部修缮费用35452.09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x号院x号楼x单元第x1层x1房屋(以下简称x1号房屋)的产权人,张海英系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x号院x号楼x单元第x2层x2号房屋(以下简称x2号房屋)产权人,链家公司系该房屋的承租人。从2009年开始,x2号房屋就4次向原告房屋渗漏水,并且一次比一次严重。2016年8月11日,x2号房屋卫生间污水渗漏到原告房屋,导致房屋内的装饰装修严重受损,红木罗汉床、约克马克餐桌等物品和特福芬奶粉等食物无法使用。2016年8月18日,x2号房的厨房水又再次渗漏到原告房屋,渗漏长达20个小时之久,导致原告房屋装饰装修和橱柜受损。由于x2号房屋数次严重漏水,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还导致原告房屋承重墙受损。漏水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维修赔偿,二被告态度恶劣。无奈之余,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张海英辩称,8月11日那次确实泡了,我记得当时客厅很乱,我晚上下班回来帮着打扫了。18日漏水的情况是原告联系我爱人的,我听链家公司说是厨房的燃气热水器那里漏的。被告链家公司辩称,我公司不了解。合同是我公司签的,但是由自如公司经营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凌夫吉是x1号房屋所有权人,张海英是其楼上x2号房屋产权人。凌夫吉称楼上房屋在2009年时曾经漏过水,张海英在2014年帮其修理过一次,包括客厅、饭厅和卧室,当时只修了墙体,没有修瓷砖和屋顶;2016年8月11日其房屋的卫生间、一间卧室、客厅又被楼上漏下的污水浸泡,房屋内的墙皮、瓷砖、地砖、桌子、木地板、罗汉床和桌子都被泡了;8月18日楼上的水沿着厨房的上水管漏下来,把屋内的橱柜、吊顶都泡了。张海英、链家公司认可房屋漏水,但对于漏水导致的相关财产损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凌夫吉认为房屋被泡需要重新进行装修,要求张海英、链家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及餐桌、料理机、便携式水杯、无线鼠标、猕猴桃、奶粉、红木罗汉床等财产损失,并提交《木雅香红木家具公司订货合同》,欲证明其罗汉床花费23000元购买;凌夫吉称其一直在使用房屋,但其认为装修期间需要租房,故要求被告赔偿住宿费。本院多次向凌夫吉释明是否就漏水产生的装修损失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凌夫吉因房屋被水浸泡要求装修及财产损失赔偿,就赔偿的数额及标准,其负有举证责任。因本案所涉相关赔偿项目的价值,须经专业机构评定方能确定,但经本院多次向凌夫吉释明,其坚持不就赔偿项目的价值申请鉴定,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确定其损失情况,而凌夫吉又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价值,故本院对凌夫吉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凌夫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元,由凌夫吉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秋人民陪审员 杜秀荣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