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州区均妮服装辅料批发部、玉林市福绵区掌业服装辅料店、何广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均妮服装辅料批发部,住所地玉林市人民西路。经营者:莫溪文,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容县。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掌业服装辅料店,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经营者:梁燕,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何广荣,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均妮服装辅料批发部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掌业服装辅料店、何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90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掌业服装辅料店、何广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玉林市玉州区均妮服装辅料批发部支付货款227456元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均妮服装辅料批发部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均妮服装辅料批发部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只要回执行款23500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何广荣按要求交纳了执行款235000元及执行费3312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桂090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均妮服装辅料批发部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桂090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