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凤武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武,李满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889号申请执行人赵凤武,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李满胜,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赵凤武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凤武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776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满胜应给付借款2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北京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满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武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满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77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赵凤武发现被执行人李满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李满胜应给付借款二十五万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艳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