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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4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与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冯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管理区常南社区。法定代表人:刘秀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法定代表人:任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建国,男,195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冯丽芳,女,196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冯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3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货款596647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任建国对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冯丽芳对任建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冯丽芳还应给付已由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预付的诉讼费用11353元。因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冯丽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家港市东达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8000元及违约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早已倒闭,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执行人任建国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名下有多起被执行案件至今均未执结。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的厂房已被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本院已轮候查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该房产首先查封法院,目前对该房产正在处置中。本院在车管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冯丽芳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车辆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另经查,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冯丽芳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608000元及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另案裁判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雨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