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薛各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薛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薛各敏,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薛各敏罚金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薛各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绿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