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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任粉娜与陈俊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粉娜,陈俊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2145号原告任粉娜,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代理人李锐敏,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言,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任粉娜诉被告陈俊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瑞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任粉娜的委托代理人李锐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俊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员工,从2015年4月1日起在被告处打散工,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被告仅支付第一个月的工资后无再向原告支付工资。2015年10月18日,被告写下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24000元,并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归还欠原告的工资、现起诉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4000元给原告,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直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俊言无答辩,亦无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注明:今欠任粉娜工资(现金)贰万肆仟元(24000元)整,限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被告至今未将该欠款支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可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因劳动报酬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俊言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拖欠原告的工资款项,但至今未履行《欠条》内容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4000元并从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俊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任粉娜支付拖欠的工资24000元,并从2017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直至被告陈俊言实际还清欠款日止;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俊言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瑞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