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歌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罗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歌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5393号原告:上海歌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黄小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雅聪,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飞,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歌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蔚青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歌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雅聪,被告罗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婧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歌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7年2月9日签订的电竞人员经纪合同,继续代表原告参加比赛。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2月9日签订了电竞人员经纪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约定义务。2017年3月起,被告不再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公司系为参加KPL王者荣耀职业联赛为目的设立的公司,公司的运营围绕被告参加比赛展开,现2017年王者荣耀联赛资格赛正在进行中,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故原告诉诸法院,望判如诉请。被告罗飞辩称:原告公司不具备经纪人资质,因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仅提供了被告训练时的简陋的住宿条件和一日二餐,对被告等的投入非常少,而且长期拖欠报酬。故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竞人员经纪合同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电竞人员经纪合同。该合同注明,原告系从事互联网电子竞技及文化传播的机构,被告拥有电子竞技特长,有志于在电子竞技上发展成为一名职业电竞选手,为使被告可以更好地在电竞道路上发展,双方签订本协议。1、双方合作内容:被告作为原告签约电子竞技选手,委托原告在全球范围内担任其独家排他性的电子竞技经纪代理人,在合同期间由原告独家代理涉及电子竞技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竞技赛事安排、在线视频演绎等相关领域商业活动;双方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子竞技范围中的被告个人的形象、姓名、肖像、作品、互联网直播及线上线下商业广告等业务,以及对属于被告的直播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独家经纪代理;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2、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9日。3、收益分配:原告承诺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被告费用3,000元,于次月15日前完成支付;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不得私自与直播平台签约直播,需在原告合作的平台进行直播,直播所获得的礼物收益,发放给队员50%作为直播服务费,另外50%归原告所有;被告及其他选手参加腾讯官方组织的王者荣耀职业联赛等赛事,对所获得的赛事奖金总额的80%发放给队员,其余20%归原告所有。4、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有权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合同期内对于被告电竞赛事及直播演绎活动的安排,原告具有最终决策权;当原告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被告必须优先服从原告的演绎活动安排;原告应为被告开展电竞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入住原告基地训练和比赛期间,在日常生活上的帮助及电竞赛事的训练等;原告为保障被告有效实施原告的经纪安排,将提供相应配套服务和有关服务人员;被告应当遵守原告为实施本合同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和规划安排。5、合同变更和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同,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告在合同期内,未能保障被告按合同约定比例所应得到的经济利益,经被告书面催告后45日内仍未履行约定的,被告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实,即构成该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补偿非违约方实际及可能承受或遭致的所有损失、责任、赔偿金或费用;被告未遵守原告为实施本合同而制定的规定和规划安排或者未严格实施原告代理或代表被告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由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签约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等;被告违反本合同的独家排他性,未经原告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作,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该等未经许可的合作,被告应将得全部收益50倍作为违约金赔偿予原告,如果原告在没有任何违约之状态下,被告无条件提出解约,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0万元。2017年3月2日,被告离开原告公司。原、被告存在如下争议:原告认为:在原告公司没有成立前,双方就已经聚集,通过磨合,发现商业价值后才成立原告公司,公司成立目的就是通过被告等队员参加比赛来获得收益。原告公司为被告等人提供食宿和培训,以及比赛期间的食宿费用。双方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原告公司前期一直负债投入,尚未产生收益,因经济困难,在2017年3月10日支付了被告2016年12月以及2017年1月的经纪合同对价,于2017年3月16日支付了2017年2月的对价,该对价并非系工资或生活费。电子经纪行业并无强制性的资质要求,原告公司有无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现比赛已经开始,比赛主办方表示被告等人仍可以原告公司的名义进行比赛,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现被告等人取得成绩后离开原告公司,导致原告公司投入后无法获得收益,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尚未解除,故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系委托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原告公司并无电子竞技经纪的经营范围和资质,且成立之初就存在资金运作的困难,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实现的可能。被告系因为原告公司拖欠劳务报酬、报销费用长达数月才离开,原告得知被告离开后才发放之前拖欠的费用,原告已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等人只是在原告公司训练时才由原告提供住宿和一日两餐,并且每月无休训练,训练设备也是被告自己准备。参加比赛时的大多数费用也是腾讯公司报销,原告公司对被告等人的投入很少,而且在2016年12月预赛时,通过赛服广告,原告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双方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被告已与皇族俱乐部签订了经纪合同,不同意继续履行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胡某某出庭作证。胡某某作证称,证人在2016年11月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当时被告等已进入公司。公司收入来自被告等人参加比赛的收益,被告不履行合同,公司只能解散。原告为被告提供食宿,同时提供被告比赛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确保被告能参加比赛。被告认为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对证词不予确认。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原告公司的工商信息、聊天记录和打款记录,证明原告公司并无相关经纪资质,在被告离开后原告才支付2017年2月的报酬。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竞人员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涉及委托、劳务、行纪、居间等多重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该合同的主要内容系被告代表原告参加电竞比赛,该项合同内容的履行需以双方相互信赖和自愿为基础。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并已与其他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双方已明显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即使强制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也难以确保被告发挥正常的竞技水平,合同目的实质上已难以实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因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应予解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代表原告参加比赛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可另行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歌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