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贵州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790号原告:贵州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施达新世纪二区瑞祥栋37号写字楼3F。法定代表人:杨鹏,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孙超,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凤,女,1995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贵州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贵州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