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徐冬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62号申请执行人,徐冬英,女,194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徐微微,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乐清人,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冬英与被执行人徐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微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徐微微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幸福东路269号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已在(2017)浙0382执590号案件中依法查封,申请人不要求对该房产予以处置,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银行足额存款,由于被执行人已是70岁老人,不用对其进行拘留等强制的措施,已对被执行人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已将其在媒体上曝光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目前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徐微微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冬英执行款16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2执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於庆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