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新余金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余金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建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金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北湖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付刚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平安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新余市建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平台。法定代表人:廖勇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新余金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余市建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余金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余金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志刚审判员 甘致易审判员 熊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