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苑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某,务工。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丽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苑某驾驶鲁G×××××号吉利美日小型轿车沿诸城市舜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诸城市舜天路舜王街道武家庄路段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超速行驶,与由南向北步行过路的被害人武某2发生交通事故,致武某2死亡。被告人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警记录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武某1的证言,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苑某于案发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光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