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纯芬、李莉、王积先与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纯芬,李莉,王积先,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张纯芬,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积先,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刘云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纯芬、李莉、王积先与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有开发建设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濉溪县百善恒鑫城×幢×单元×号、×号、×号、×号、×号房屋共5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苌征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