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开发区亿百合主题酒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发区亿百合主题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1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邢瑞,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开发区亿百合主题酒店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119号 经营人崔松林,个体经营户。 本院在执行陈曌地申请执行开发亿百合主题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211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曹艳青 审判员 于振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楷清 执行合议呈批表 立案时间 2017年01月24日 立案序号 (2017)豫0211执122号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定 文号 (2017)豫0211执122号 承办人 王崇鹏 申请人 邢瑞 被执行人 开发区亿百合主题酒店 金额 4074.00元 合议内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211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王崇鹏 合议人签名 局长意见 备 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