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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春义申请焦立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义,焦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义,男,汉族,1954年5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焦立国,男,满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春义与被执行人焦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焦立国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焦立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人焦立国有银行开户记录4个,余额合计不足500.00元,经调取往来记录无现金往来。经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焦立国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焦立国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焦立国无证券信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王   海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