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赵涛、胡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赵涛,胡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法定代表人:郝劲松。被执行人赵涛,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胡宁,女,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71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赵涛、胡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704718.23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9447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71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协和下街94号1层房产(权×××)以及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协和下街80号1栋2单元18层1801号房产(权×××)分别予以保全查封,但上述两套房产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7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