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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7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彩莲、邹全福与蒋厚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彩莲,邹全福,蒋厚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7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彩莲,女,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东港。申请执行人邹全福,男,193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东港。被执行人蒋厚贞,女,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孟彩莲、邹全福与被执行人蒋厚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7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蒋厚贞结欠原告邹全福、孟彩莲借款本金741222元、利息295963.23元,本息合计1037185.23元;二、上述借款利息295963.23元,被告蒋厚贞具体还款方式为:于2016年9月底前支付原告邹全福、孟彩莲120000元,于2016年10月底前支付原告邹全福、孟彩莲60000元,于2016年11月底前支付原告邹全福、孟彩莲6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邹全福、孟彩莲55963.23元;三、上述借款本金741222元,被告蒋厚贞具体还款方式为:于2017年1月底前偿还原告邹全福、孟彩莲41222元,于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每月的月底前偿还原告邹全福、孟彩莲50000元(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下列账户:开户名邹全福,开户行农业银行,账号62×××16);四、若被告蒋厚贞有任一期未按期付清第二、三项约定的款项,应另行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原告邹全福、孟彩莲有权就本协议第二项全部余款、借款本金741222元的全部余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52元,由被告蒋厚贞负担,此款原告邹全福、孟彩莲已预付,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蒋厚贞名下有位于苏州市敬文里19幢102室的房屋一套,该房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8月15日),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高额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认为近期房地产行情不佳,该房屋拍卖后,可供清偿本案债务的余值不多,故暂不要求拍卖。被执行人蒋厚贞名下有位于洪泽县天水泓浦幸福广场B4幢101室的房屋,该房产由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蒋厚贞持有洪泽宏兴特种动物养殖有限公司的720万元股权,该股权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截止至2020年3月10日),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力预交评估费用,故暂不要求拍卖。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到庭表示,愿意清偿本案债务,但其持股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故暂时无力清偿。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99137.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股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