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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宇与阎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宇,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98号申请人:陈宇,男,汉族,1938年03月0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申请人:阎新,男,汉族,1957年02月03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人陈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阎新所有的车牌号鲁A139**的小型轿车。申请人陈宇于2017年06月15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全标的为:鲁A139**号小型轿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阎新所有的车牌号鲁A139**的小型轿车。案件受理费520元,由申请人陈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