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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李艳与李峰、段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李峰,段美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611号原告:李艳,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峰,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段美侠,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艳与被告李峰、段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昆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