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未未与陈洪斌、冯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未未,陈洪斌,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吴未未,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陈洪斌,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冯梅,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吴未未与被执行人陈洪斌、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洪斌、冯梅银行存款人民币19921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