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文博、刘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博,刘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博,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2016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傅强、曲洪海,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全,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晓军,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博、刘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博及其辩护人傅强、曲洪海,被告人刘全及其辩护人王晓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王文博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该将上述毒品存放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XX小区的“速递易”快递箱中,并将开箱密码告知杨某,进行交易。2017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文博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XX纹身”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2017年1月5日15时许,在侦查人员的安排下,杨某联系被告人王文博欲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文博先收取杨某人民币500元,后将白色晶体一包放置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与阜新路路口XX银行ATM机旁的垃圾桶内,并将毒品位置告知杨某,以完成交易,被当场查获,并在上述位置查获白色晶体一包,重0.96克。随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王文博的住处,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X号X户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重9.81克。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7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刘全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基苯丙胺约0.7克,该将毒品存放于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X小区的“速递易”快递箱内,并将开箱密码告知刘���,进行交易。2017年1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全被抓获,侦查人员从其驾驶的鲁B×××××黑色轿车内查获白色晶体14包,重11.3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文博、刘全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文博、刘全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博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刘全系自首。被告人王文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第三笔犯罪事实中贩卖毒品的克数有异议,该辩解称该在此笔交易中向杨某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文博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文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王文博到案后,主动交代该藏匿毒品的地点,系自首;3、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文博的第三笔犯罪事实中,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毒品及对提取的毒品进行称量时,王文博并不在场,违反法定程序,无法确认被提取、称量的毒品就是王文博向杨某贩卖的毒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刘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全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自被告人刘全处查扣的毒品11.33克不应当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2、被告人刘全系自首;3、被告人刘��认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文博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该将上述毒品存放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XX小区的“速递易”快递箱中,并将开箱密码告知杨某,进行交易。2017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文博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XX纹身”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2017年1月5日15时许,在侦查人员的安排下,杨某联系被告人王文博欲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文博先收取杨某人民币500元,后将白色晶体一包放置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与阜新路路口XX银行ATM机旁的垃圾桶内,并将毒品位置告知杨某,以完成交易,其刚离开现场即被抓获,侦查人员在上述位置查获白色晶体一包,重0.96克。随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王文博的住处,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131号502户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重9.81克。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7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刘全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基苯丙胺约0.7克,该将毒品存放于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XX小区的“速递易”快递箱内,并将开箱密码告知刘某,进行交易。2017年1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全被抓获,侦查人员从其驾驶的鲁B×××××黑色轿车内查获白色晶体14包,重11.3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刘全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该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全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5日,公安机关���据工作线索抓获涉毒嫌疑人杨某,杨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向其贩卖毒品的王文博。在审讯王文博的过程中,刘全不停与王文博联系,民警通过王文博的微信将刘全约至青岛市市北区嘉善路附近,刘全被公安民警控制住后,主动供述了该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购买该冰毒的刘某抓获。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文博、刘全的身份情况。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文博的前科情况及释放时间。(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8日20时许,其通过微信联系王文博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红包给王文博转了500元,王文博给了其一个XX小区内速递易取货箱的密码,之后其就去了XX小区,用密码打开了箱子,从里面取出1包冰毒,约1克重,其拿了冰毒就回家了,之后把这些��毒都吸食了。2017年1月3日18时许,其通过微信联系王文博购买冰毒,其和王文博约好,先给他支付200元,第二天再给他300元,王文博让其到抚顺路四方区医院对面楼的三单元报箱里拿冰毒,但其没找到,后王文博在人民路XX纹身店附近给了其大约1克冰毒,这些冰毒被其吸食了。其被抓获后,警察让其联系王文博购买冰毒,其通过微信转给王文博500元,王文博让其到人民路XX银行第二个ATM机下的垃圾桶里拿冰毒,还给其发过来一张垃圾桶的照片,警察带其去XX银行,在垃圾桶里找到了王文博放的冰毒,是一个用白色塑料纸裹着的小包,塑料纸上写着红色的字。然后警察就拿着冰毒,带其回了派出所。辨认笔录证实,杨某辨认、确认了王文博,辨认、确认了购买毒品的地点。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的微信昵称为“JasonStatham”,微信号是×××。2017年1月5日下��3时许,其给刘全发微信,联系购买1克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刘全转了300元,刘全收到钱后让其去XX小区速递易取冰毒,其用刘全给的取件码从快递箱中拿到了一个档案袋,内有1小袋冰毒,这些冰毒被其吸食了。2017年1月6日中午,刘全给其发微信,问其要不要冰毒,其用微信给刘全转了100元,刘全让其到人民路XX加油站附近拿冰毒,其到了之后被警察抓获。辨认笔录证实,刘某辨认、确认了刘全,辨认、确认了购买毒品的地点。(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文博供述,2016年12月18日20时许,杨某给该发微信要买一包冰毒,并给该转了500元,该收到钱后,用电子秤称了约0.3克冰毒,并把这些冰毒放到了XX小区速递易的快递箱中,该把开箱密码发给了杨某,就回家了。2017年1月3日下午4时许,杨某给该发微信要买一包冰毒,说先给该200元,第��天再给该300元,该同意了。该收到杨某给的200元后,给他发了一张抚顺路原四方区医院对面一个楼道报箱的照片,杨某说去了没找到冰毒,该就用电子秤称了约0.3克冰毒,在人民路XX纹身店附近将这些冰毒给了杨某。第二天杨某把剩下的3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该。2017年1月5日15时许,杨某跟该联系要购买一包冰毒,并通过微信给该转了500元,该从家中拿出一个约1.5cm*2cm大小的白色透明塑料袋,用电子秤称了约0.4克冰毒放进了小袋子,外面用胶带缠了几圈,之后该就来到了人民路与阜新路路口的XX银行ATM机,该把这包冰毒放在中间那个ATM机旁边的垃圾桶里,该放好之后给杨某发了位置和放冰毒的垃圾桶的照片,之后该走到银行对面人民路的西侧位置被警察抓获。辨认笔录证实,王文博辨认、确认了杨某,辨认、确认了犯罪地点。2、被告人刘全供述,2017年1月5日下午3时许,该微信里昵称为“JasonStatham”,微信号是×××的男子联系该购买冰毒,该说300元一个,对方通过微信给该转账300元,该让他去XX小区速递易取冰毒,该先把一包冰毒约0.7克放到档案袋里,然后在速递易开了一个箱子,把装有冰毒的档案袋放到箱子里,并给他发了开箱密码,下午4时许,他发微信说收到了。当日19时许,该联系王文博未果,后王文博给该发信息让该到嘉善路附近,该开车到了附近后被警察抓获,在该的供述下,警察从该车内查获14小包冰毒。2017年1月6日中午,该根据民警的安排联系“JasonStatham”,向对方贩卖冰毒,对方说在人民路XX加油站,后民警就去抓获“JasonStatham”了。辨认笔录证实,刘全辨认、确认了刘某即是从该处购买毒品的“JasonStatham”及交易毒品的地点,辨认、确认了从该处查获的14包冰毒。(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1月5日15时50分许,公安机关抓获涉毒嫌疑人王文博,该称刚将一包冰毒放在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与阜新路路口XX银行自动取款机中间机器下的垃圾桶里。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地点进行检查,在中间ATM机右侧垃圾桶内查找到一红色胶带缠绕的塑料袋。2、搜某、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文博暂住处进行搜查,根据王文博的供述,自王文博暂住处查获、扣押白色晶体一包,毛重10.55克;公安机关依法对刘全的人身及其所驾驶的鲁B×××××车辆进行搜查,在其车内查获白色晶体十四包,溜冰壶一个。3、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自王文博暂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一包进行称量,净重9.81克;公安机关依法对自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与阜新路路口XX银行ATM机垃圾桶内查找到���白色晶体一包进行称量,净重0.96克;公安机关依法对自被告人刘全车内查获的白色晶体十四包进行称量,净重11.33克。4、取某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自被告人王文博暂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自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与阜新路路口XX银行ATM机垃圾桶内查找到的白色晶体、自被告人刘全车内查获的白色晶体进行取某。(五)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告人王文博暂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一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与阜新路路口XX银行ATM机旁垃圾桶内查获的白色晶体一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刘全车内查获的白色晶体十四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博、被告人刘全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从被告人王文博、���告人刘全处查获的毒品应计入其贩毒的数量。被告人王文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被告人刘全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文博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该第三笔犯罪事实中该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克数应为0.4克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王文博的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对从现场提取毒品及对提取的毒品进行称量时,王文博并不在场,违反法定程序,无法确认被提取、称量的毒品就是王文博向杨某贩卖的毒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王文博的供述,2017年1月5日15时许,在杨某向该求购毒品并向该支付了毒资后,该将一袋外面用胶带缠绕的冰毒放置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与阜新路路口的招商银行中间那个ATM机旁边的垃圾桶内,并向杨某发送了位置照片,根据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联系王文博购买冰毒,王文博让其到人民路招商银行第二个ATM机下的垃圾桶里拿冰毒,并给其发过来一张位置照片,公安民警带着其去招商银行找到了王文博放置在垃圾桶里的一包用白色塑料纸裹着的冰毒,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1月5日15时50分许,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现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与阜新路路口的招商银行自助设备进行了检查,自中间ATM机右侧的垃圾桶内查找到一红色胶带缠绕的塑料袋,民警依法将此包物品予以封存,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取某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杨某在场的情况下,对其配合公安机关自被告人王文博处购买的毒品进行了称量、取某。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公安机关自招商银行ATM机旁边的垃圾桶内查找到的白色晶体一包即是被告人王文博向杨某贩卖的毒品,公安机关依法对这包白色晶体进行了称量、取某,足以认定被提取、称量的毒品就是王文博向杨某贩卖的毒品,故对被告人王文博及其辩护人此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文博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文博到案后,主动交代该藏匿毒品的地点,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文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该对于藏匿毒品的地点的交代不能认定为该构成自首,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文博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文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刘全的辩护人所提自被告人刘全处查扣的毒品11.33克不应当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的辩护意见,经查,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应当计入其贩毒数量,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全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全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文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全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聪聪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段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尉罡书 记 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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