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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庭亮与熊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庭亮,熊云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995号原告:何庭亮,男,1979年8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成,广南县莲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熊云,男,1974年1月1日出生,瑶族,住富宁县。原告何庭亮与被告熊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何庭亮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庭亮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庭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何庭亮负担。审判员  吴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农盛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