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平市鹏飞换热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玉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平市鹏飞换热器设备有限公司,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玉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鹏飞换热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东,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大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殿恩,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赵玉强,男,1984年9月26日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上诉人四平市鹏飞换热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赵玉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四西民二初字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平市鹏飞换热器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东,被上诉人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殿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对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及合同外工程款项给付情况应予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四西民二初字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杜 好 & # x B ;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李欣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