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10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陶广平与孙江泉、郑秀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广平,孙江泉,郑秀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10369号原告:陶广平,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孙江泉,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郑秀月,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陶广平与被告孙江泉、郑秀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陶广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陶广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广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陶广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蕊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人民陪审员 宋阿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祉希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