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9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明英与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万岳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英,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万岳平,高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376号申请执行人明英,女,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28016-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北渚冯家村49号。法定代表人高伟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万岳平,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高伟华,女,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明英与被执行人无锡霞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鑫公司)、万岳平、高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澄徐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霞鑫公司、万岳平、高伟华应归还明英借款2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7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霞鑫公司的机器设备、车牌号为苏B×××××大型汽车、被执行人万岳平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环城北路26号1幢803室的房屋(含装潢与室内物品)、被执行人高伟华名下车牌号为苏B×××××小型汽车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明英从拍卖成交款中受偿36896元。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万岳平名下车牌号为苏B×××××小型汽车及登记在霞鑫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B×××××、苏B×××××小型汽车,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下落。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了调查,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房产、车辆已处置完毕,其他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徐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永刚审 判 员 蒋 东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