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日良与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中唐华宝投资有限公司、荷塘区仙庾岭镇香草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日良,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中唐华宝投资有限公司,荷塘区仙庾岭镇香草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611号原告王日良,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城大道388号。负责人邱进军。被告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R1组团第11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严一华。被告株洲中唐华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天顺楼1709号。法定代表人吴亚。被告荷塘区仙庾岭镇香草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香草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日良与被告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中唐华宝投资有限公司、荷塘区仙庾岭镇香草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日良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日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日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26元,减半收取10113元,由原告王日良承担。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肖伟群人民陪审团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