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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玉萍与丛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萍,丛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458号原告:肖玉萍,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丛静,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肖玉萍与被告丛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肖玉萍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丛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肖玉萍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对丛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玉萍撤回对丛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76元,由肖玉萍负担。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文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