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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艳英、张春燕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英,张春燕,宋玉香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618号之一申请人:王艳英,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张春燕,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申请人:宋玉香,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王艳英、张春燕与马国燕、宋玉香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艳英、张春燕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玉香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玉香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苒苒